河北: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引导性公告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引导性公告
为促进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引导社会资本科学理性投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和《河北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行动方案》(冀政办字〔2021〕83号)的有关要求,现发布河北省2024年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
一、全省危险废物产生情况
2024年1-10月份,全省危险废物产生总量为589.38万吨。按照危险废物类别,全省危险废物产生量前五的废物类别依次为HW11精(蒸)馏残渣231.93万吨,HW34废酸190.06万吨,HW18焚烧处置残渣73.36万吨,HW49其他废物17.19万吨,HW17表面处理废物,15.77万吨;按照危险废物处置方式,产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273.95万吨,委外利用处置312.93万吨(含往年贮存量)。
二、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
从整体建设规模分析,截至目前,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综合经营企业109家,经营规模531.72万吨/年,其中,焚烧61.18万吨,物化26.66万吨,填埋24.04万吨,综合利用378.54万吨,超临界(等离子处理)3.3万吨,水泥窑协同处置37.6万吨,其它处置方式0.4万吨。
从处置设施运行情况分析,2024年1-10月份,全省焚烧处置(含焚烧设施)单位32家,负荷率约为55.39%;填埋处置8家,负荷率约为73.98%;水泥窑协同处置单位12家,负荷率约为24.32%。
从利用设施运行情况分析,2024年1-10月份,全省综合利用负荷率25.11%。其中,废矿物油利用单位15家,负荷率约为32.40%;废酸利用单位8家,负荷率约为35.08%;废催化剂利用单位7家,负荷率约为20.71%;废包装容器清洗单位13家,负荷率约为15.32%;废铅酸蓄电池利用单位2家,负荷率约为22.69%;废活性炭利用单位5家,负荷率约为18.28%。
总体上看,我省已基本形成了焚烧、填埋、协同处置、综合利用等多措并举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体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满足实际需求,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明显超过产废量,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总体实际经营负荷处于较低水平。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同质化竞争现象较为普遍,其中废矿物油、废酸、废包装桶、废催化剂、废活性炭等类别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能力过剩,特殊类别废盐、飞灰等少数类别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利用能力存在缺口。
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投资建议
为进一步引导优化我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结构,推动我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出以下投资引导性意见建议。
(一)谨慎投资危险废物同质化利用处置建设项目和以跨省转入危险废物为主要来源的资源化利用建设项目。我省将严格控制危险废物低水平同质化利用,原则上不宜重复新建与现有设施技术工艺同质化严重且能力明显过剩的危险废物(如废矿物油、废催化剂、废活性炭、废酸、废铅蓄电池、废包装桶等)综合利用项目,避免产能闲置、减少资源浪费。
(二)推动现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淘汰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落后工艺设备,提标升级改造、延伸产业链,进一步提高污染防治水平、危险废物利用水平和专业化运营水平,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引领性示范企业。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的工艺、标准应对标国家同类设施的先进水平。支持填补省内空白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先进安全处置技术研发、应用、示范和推广。
(三)鼓励“无废集团”“无废园区”“无废工厂”等建设,持续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最大限度减少直接填埋量。支持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在京津冀区域内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
建议投资者理性判断我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市场,在投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时,应充分做好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市场调研,防范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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