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西花园一期、二期全过程工程咨询-变更公告
招标单位 | 福建省榕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地区 | 福建福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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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24-03-12 | 项目编号 | E3501020102802017001 |
投标截止时间 | 开标时间 | ||
项目分类 | 招标 | 行业分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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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西花园一期、二期全过程工程咨询答疑纪要
各投标人:
关于屏西花园一期、二期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编号:E3501020102802017001),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发布答疑纪要如下:
1、问题一:投标人诚信承诺函是否只需联合体牵头人提供即可?
答:“投标人诚信承诺函”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提供即可。
2、问题二:专用合同条款“13.2.2 咨询人逾期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每天 10000元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超过 30 天仍无法交付的,委托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咨询人应退回已收的全部费用。”建议修改为:“咨询人逾期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每天 10000元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超过 30 天仍无法交付的,委托人可以解除本合同,还应按合同价 1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3、问题三:专用合同条款“13.2.3 咨询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上限:除通用条款约定外,赔偿金不设上限,还应按合同价1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建议修改为:“13.2.3 咨询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上限:除通用条款约定外,赔偿金不超过本合同金额,还应按合同价1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答:《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专用合同13.2.3条款修改为:“13.2.3咨询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上限:除通用条款约定外,赔偿金不超过本合同金额,还应按合同价1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4、问题四:专用合同条款“17.3.1 因咨询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详情如下:(1)因咨询人原因致使本工程质量目标不能实现,咨询人应承担全部项目管理责任和相应经济赔偿责任。”建议修改为:“17.3.1 因咨询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详情如下:(1)因咨询人原因致使本工程质量目标不能实现,咨询人应承担全部项目管理责任和相应经济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不超过本合同金额。”。
答:《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专用合同条款“17.3.1 因咨询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详情如下:(1)因咨询人原因致使本工程质量目标不能实现,咨询人应承担全部项目管理责任和相应经济赔偿责任。……”修改为:“17.3.1因咨询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详情如下:(1)因咨询人原因致使本工程质量目标不能实现,咨询人应承担全部项目管理责任和相应经济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不超过本合同金额)。……”。
5、问题五:专用合同条款“17.3.3 咨询人的其它违约处理:(5)由于咨询人工程师的错误决定而造成不合格工程,咨询人负全部责任,赔偿工程损失,并按合同价款的 10%支付违约金。”建议修改为:“17.3.3 咨询人的其它违约处理:(5)由于咨询人工程师的错误决定而造成不合格工程,咨询人负全部责任,赔偿工程损失,赔偿金额不超过本合同金额,并按合同价款的 10%支付违约金。”。
答:《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专用合同条款“17.3.3 咨询人的其它违约处理:(5)由于咨询人工程师的错误决定而造成不合格工程,咨询人负全部责任,赔偿工程损失,并按合同价款的 10%支付违约金。”修改为:“17.3.3咨询人的其它违约处理:(5)由于咨询人工程师的错误决定而造成不合格工程,咨询人负全部责任,赔偿工程损失(赔偿金额不超过本合同金额),并按合同价款的 10%支付违约金。”。
注:本《答疑纪要》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招标人:福建省榕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闽咨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