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沙田镇立沙岛耕地恢复项目(2024年度东莞市沙田镇中围村、和安村和大流村耕地恢复项目)
招标单位 | 东莞市虎门港海运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 地区 | 广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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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24-07-29 | 项目编号 | 2406-441900-15-01-641503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4-08-20 | 开标时间 | 2024-08-20 |
项目分类 | 招标 | 行业分类 | 水利,民航/水运,市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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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公告
公告时间:2024年07月30日 至 2024年08月20日
投资项目代码: 2406-441900-15-01-641503
工程编码(标段编码): E4419000748008234001001
招标编号: STAWQD12400686
投资项目名称: 东莞市沙田镇立沙岛耕地恢复项目
招标项目名称: 东莞市沙田镇立沙岛耕地恢复项目
工程(标段)名称:东莞市沙田镇立沙岛耕地恢复项目(2024年度东莞市沙田镇中围村、和安村和大流村耕地恢复项目)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公告性质:正常公告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招标项目地点:沙田
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资金来源构成:企业自筹
投资金额:4439670.17元
招标范围及规模:2024年度东莞市沙田镇中围村、和安村和大流村耕地恢复项目区总规模为153.72 亩,本次规划设计项目总规模面积不变,项目实测后扣减道路、沟渠、田埂、供电设施,整治后预计耕地恢复地块面积为 145.00 亩 。
招标内容:东莞市沙田镇立沙岛耕地恢复项目(2024年度东莞市沙田镇中围村、和安村和大流村耕地恢复项目)(按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含内容,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施工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包移交、包资料整理等),包括但不限于:1.土地平整工程;2.土壤改良工程;3.灌溉与排水工程;4.田间道路工程;5.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6.农作物的种植和保养,水稻种植一造,后期管护工作包括基础设施日常维护、新增耕地的保水保肥;7.其他工程。注:以上招标范围未尽事宜,请详见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并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
最高投标限价:4430774.38元
保证金金额:80000元
收取保证金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投标人业绩要求:本项目无投标人资格业绩要求。
项目负责人资格能力要求:(1)需登记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中,且登记的注册建造师等级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2)未在其他任何在建工程中任职项目负责人。 (3)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须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即“水安 B”类证)。 (4)二级或以上等级的注册建造师,建造师注册证书中列明的专业类别为水利水电工程。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是
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投标时间截止前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东莞市)(网址:https://ygp.gdzwfw.gov.cn/#/441900/index)或交易系统中下载本项目招标资料。
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时间:2024年07月30日 08:30:00
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08月20日 09:30:00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08月20日 09:30:00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网上关联
开标时间:2024年08月20日 09:30
开标地点:开标室(10)
发布公告媒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项目法人:东莞市虎门港海运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招标项目实施(交货)地点:沙田
工期(交货期):30个日历天
招标人:东莞市虎门港海运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招标人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港口大道沙田段646号2301室
招标人联系人:何晓芸
招标人联系电话:0769-88688888
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通过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E网通管理平台建设工程交易系统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异议受理部门:东莞市虎门港海运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泰通伟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科创路100号2栋1302室
招标代理联系人:马红兵
招标代理联系电话:0769-22652033
监督部门:东莞市自然资源局沙田分局
监督部门联系电话:0769-88666906
监督部门联系地址:东莞市沙田镇横流同福路7号自然资源分局
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无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