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置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单位 | 马鞍山市两山生态环境材料有限公司 | 地区 | 安徽马鞍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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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单位 | 杭州市城乡建设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 项目编号 | 2404-340504-04-02-796702 |
中标金额 | 5376.196万元 | 发布时间 | 2024-09-02 |
项目分类 | 中标候选人 | 行业分类 | 市政,水利,房建 |
相关产品 |
项目名称 |
马鞍山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置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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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皖E0-18-2024-0385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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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名称 |
马鞍山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置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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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编号 |
皖E0-18-2024-03850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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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
马鞍山市两山生态环境材料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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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统一代码 |
2404-340504-04-02-796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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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限价 |
65430000.00元(工程设计费用(含勘察、测绘、物探等)最高投标限价为2000000.00元,工程施工费用最高投标限价为39230000.00元,设备购置费用最高投标限价为2420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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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 |
马鞍山市兴马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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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 |
马鞍山市雨山区印山东路2009号(印山东路与湖东中路交叉口)汇通大厦附楼五楼王璐 0555-520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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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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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间 |
2024/8/30 9:00:00 |
计划工期 |
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并配合招标人完成施工图审查工作;施工图审查完成后180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及采购安装。合计总工期210日历天。(图纸审查工期不在上述工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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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否决的投标人名称 |
详见附件 |
被否决的依据和原因 |
详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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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候选人 |
名 称 |
联合体牵头人:杭州市城乡建设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德州海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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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 |
设计资质:具备市政(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行业设计甲级资质、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施工资质: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设备资质:为所投垃圾处理设备的供应商 |
投标工期 |
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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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联合体牵头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顾家畈路22号、联合体成员:北京市通州区光华路5号2幢5层、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都路9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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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价(元) |
53761960.00元(工程设计费用(含勘察、测绘、物探等)投标报价为1704000.00元,工程施工费用投标报价为33423960.00元,设备购置费用投标报价为18634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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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胡芳 施工部分项目负责人:马佳男 设计部分项目负责人:徐陈丹 |
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市政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 施工部分项目负责人: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设计部分项目负责人:一级注册建筑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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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G3300386729 施工部分项目负责人:京1112023202400097 设计部分项目负责人:20213303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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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无技术负责人要求 |
质量标准 |
设计质量:达到国家及地方相应现行规范要求,且应通过相应部门的审查。 施工质量:达到国家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且应通过招标人组织的验收及相应部门的备案。 采购质量:达到国家合格质量标准及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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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获奖 |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获奖要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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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业绩 |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业绩要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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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获奖 |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获奖要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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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业绩 |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业绩要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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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获奖 |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获奖要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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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业绩 |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业绩要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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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时间 |
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如公示第三日为双休日或节假日,则顺延至双休日或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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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
1、若投标人对公示中的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提出,提出方式(线上或线下)见招标文件(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蒋超;0555-5200310)。 如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应在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双休日、节假日休息)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科提出投诉(提出方式见招标文件)。联系人:马工,联系电话:0555-5200185。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如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异议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授权委托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