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技大学四期建设项目(1号学生宿舍、食堂)监理招标公告
招标单位 | 河北科技大学 | 地区 | 河北石家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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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24-09-02 | 项目编号 |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4-09-23 | 开标时间 | |
项目分类 | 招标 | 行业分类 | 房建,市政,水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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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科技大学四期建设项目(1号学生宿舍、食堂)监理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河北科技大学四期建设项目(1号学生宿舍、食堂)已由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冀发改社会[2021]1606号文件、冀发改投资[2023]629号文件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河北科技大学,建设资金来自1号学生宿舍楼建设资金来自超长期贷款和自筹;食堂建设资金全部来自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河北科技大学四期建设项目(1号学生宿舍、食堂)监理。
(2)建设地点:石家庄市裕华区裕翔街26号河北科技大学院内。
(3)建设规模及内容:新建1号学生宿舍楼一栋,建筑面积49300.77平方米,地上13层,地下1层,建筑高度48.25米,其中地上46005.23平方米,地下3295.54平方米(含人防2788.96平方米),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新建食堂一栋,建筑面积7878.15平方米,地上2层,地下1层,建筑高度11.1米,最大跨度:11米,其中地上5207.31平方米,地下2670.85平方米(含人防2123.92平方米),采用钢框架结构。
(4)项目概算总投资:25364.18万元人民币。
(5)监理服务期限: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及缺陷责任期结束止。
(6)质量要求:符合现行监理规范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7)标段划分:本工程监理划分为1个标段。
2.2招标范围:本工程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等全过程监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资质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并在人员、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
3.1.2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具备有效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3.1.3其他主要人员要求:根据《关于做好当前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冀建质安函〔2023〕528号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中规定,监理人员数量达到监理机构人员配备的最低标准要求7人(含总监理工程师)。
3.1.4信誉要求: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结果以开标当天查询为准。
3.1.5其他要求:
a.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须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b.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年08月30日09时00分至2024年09月23日09时29分(北京时间,下同)之间任意时段登录 “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行下载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并及时查看有无澄清或修改等资料。招标文件等资料发布后,即视为已送达所有潜在投标人,如未从上述网站下载相关资料,或未获取到完整资料,导致投标被否决的,自行承担责任。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0元,售后不退。技术资料押金0元,在退还技术资料时退还(不计利息)。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09月23日09时30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石家庄公共资源交易网”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5.2开标地点: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石家庄市桥西区胜利南大街87号兴石广场4层,投标人在线远程解密、参加开标会,无须抵达开标现场)。
5.3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开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河北科技大学
地 址:石家庄市裕华区裕翔街26号
联系人:冯素江
电 话:0311-81668206
招标代理机构:河北中机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石家庄市长安区跃进路3号(天元商务大厦12层)
联系人:赵纪影、郝建伟、尹国芳
电 话:0311-86063928
8.其他公示内容
8.1本项目采用“双盲”评审、分散评审,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采用暗标方式编制及评审,即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时屏蔽投标人名称等信息,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进行评审。
8.2郑重公告: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冀建招办【2018】15号《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通知的工作要求,对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阻碍投标、恶意竞标、强揽工程、串标、围标、陪标、索要不合理评标报酬等下列涉黑涉恶涉乱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直接移交石家庄市扫黑除恶办公室处理: 1、投标人提供虚假银行保函行为; 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潜在投标人以及有关部门以不合理要求和其他手段阻止、劝退、阻碍其他投标人投标的行为; 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4、出借或借用资质投标的行为; 5、通过串联的方式串标、围标、陪标,组织或参与多家公司集体投标,形成投标团伙,排挤竞争对手和其他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6、采用威胁、利诱、胁迫等方式在评标结果确定前买卖投标文件或者诱使他人加入投标团伙的行为; 7、投标人伪造人员证件、企业证照、单位公章、社保证明等行为; 8、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行为; 9、投标人中标后故意放弃中标,将工程转卖给其他投标人的行为; 10、以要挟、胁迫、恐吓、欺压等形式强行承包或者分包工程、强行供货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11、采用打、砸、抢等方式阻止其他人进入评标现场毁坏他人投标文件的行为; 12、个别投标人鼓动其他投标人代表围堵招标人、招标代理、评标专家的行为; 13、评标专家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评标,恶意废标的行为; 14、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评标结束后拒不签字以索要高额评标报酬的行为; 15、招标代理在评标过程中以投标文件有瑕疵为由向投标人索要不合理费用的行为。 16、其他扰乱招投标活动的行为。从涉黑涉恶线索入手,聚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重点围绕7个方面开展:(一)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招标人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三)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四)投标人以暴力手段胁迫其他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胁迫中标人放弃中标,强揽工程;(五)投标人恶意举报投诉中标人或其他潜在投标人,干扰招标投标正常秩序;(六)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以及将中标项目违法分包给他人;(七)党政机关、行业协(学)会等单位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特别提醒: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形式,1、参加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的各方主体,登录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110.249.147.67/G2/),按照“主体注册操作手册”进行相关信息注册、上传有关附件 (已完成注册的无需再次注册),完成注册后绑定CA数字证书,方可进行电子开、评标(CA数字证书咨询电话:0311-82971337,河北CA证书联系电话:400-707-3355)。2、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请在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登录“石家庄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平台-工程建设”,按照《主体注册操作手册》、《CA驱动安装程序下载20210705》、《工程投标人交易平台操作手册 20210701》、《工程建设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工具操作说明》完成下载招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等事宜。登录石家庄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www.sjzsggzyjyzx.org.cn)-业务指南-下载中心自行查找、下载、参阅。技术支持电话:0311-89868327。3、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形式,电子投标文件必须采用“【房建市政】(投标)文件编制工具7.8.2005.2270”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投标人必须使用本版本号的制作工具,使用非本版本号的制作工具将无法编制投标文件。4、开标前投标人提前下载并安装CA驱动,须设置好电脑环境并上传电子投标文件(*.HBT 文件)。使用CA登录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110.249.147.67/G2/)进行远程解密,具体操作详见《投标人远程开标操作说明及环境部署手册》。5、投标人做好投标文件后至开标解密前,不要做CA续费、变更操作,否则影响投标文件的解密。多CA驱动电话:0311-88033772。6、接收异议的渠道和方式:通过“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提出。受理单位:河北科技大学,联系人:冯素江 联系电话:0311-81668206;受理单位:河北中机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赵纪影、郝建伟、尹国芳;联系电话:0311-86063928-801、803。
9.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名称: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电话:0311-89929161/89929198
电子邮箱:/
10.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使用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付费主体及收费标准: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