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醴陵湘赣多式联运国际物流港(一期)项目湖南醴陵湘赣多式联运国际物流港项目城市物流区建设工程(一期)

发布时间: 2024-09-02
摘要信息
招标单位 湖南湘赣边内陆港有限公司 地区 湖南株洲
发布时间 2024-09-02 项目编号
投标截止时间 2024-09-24 开标时间
项目分类 招标 行业分类 房建,市政,水利
相关产品 排水工程、机械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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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昭君 17352728536
陈启彪,许静,彭亮 0731-23038733
正文内容

1.项目概况

1.1 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

项目名称  湖南醴陵湘赣多式联运国际物流港项目城市物流区建设工程(一期)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 醴陵市发展和改革局   批文名称及编号 醴发改【2022】261号、醴发改【2023】744号,项目业主为 湖南湘赣边内陆港有限公司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规划用地总面积 69730 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含仓库、堆场、办公楼改造等建筑的翻修,增设电梯,弱电照明系统、消防系统、自来水系统更新,内部道路重建、绿化改造等,项目总投资为 4950万元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自筹及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已落实

1.2招标项目概况

1.2.1招标项目或标段(以下简称:招标项目)名称:  湖南醴陵湘赣多式联运国际物流港项目城市物流区建设工程(一期) 

1.2.2建设地点:  醴陵市    

1.2.3项目基本情况

湖南醴陵湘赣多式联运国际物流港项目城市物流区建设工程(一期),主要内容包括:规划用地总面积 69730 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含仓库、堆场、办公楼改造等建筑的翻修,增设电梯,弱电照明系统、消防系统、自来水系统更新,内部道路重建、绿化改造等。

1.2.4 标段划分:   本项目为一个标段    

    1.3工期要求:总工期 270   天(日历日,下同;本项目关键节点工期要求详见招标公告附件1

1.4招标范围: 本项目设计施工图纸范围内全部工程,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1.5质量要求:  达到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工程标准,一次交验合格

1.6保修要求: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 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招标文件相关规定保修   

2.资格要求

2.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

2.2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2.3拟任项目经理具备 建筑工程专业 贰级注册建造师  资格,具备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除不可抗力或招标人要求变更外,不得进行变更撤换;

2.4拟任技术负责人具备  建筑工程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  职称;除不可抗力或招标人要求变更外,不得进行变更撤换;

2.5  本次招标   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6投标人可以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 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 /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2.7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要求,企业承担过1项类似工程 投标截止时间前1825天内已完工的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1284万元及以上的建筑工程业绩。  

2.8其他要求:

2.8.1投标人未被列入株洲市政府性投资建设“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以及未在“信用中国”中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投标人资格具体要求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资格审查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4.评标办法

本招标项目采用株政办发〔20242号文件规定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1综合评估法2)。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从 202409 03日至202409240900(北京时间,下同)在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s://www.zzzyjy. cn/“工程建设—(房屋建筑) —招标/资审公告—附件”进行网上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等相关招标资料。通过网络下载的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等相关招标资料与书面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等相关招标资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2澄清答疑采用网上下载方式。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澄清答疑均在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房屋建筑)—答疑/补充通知”栏目上发布,通过网络下载的澄清答疑与书面澄清答疑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标人自行下载。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务必动态关注澄清答疑文件、招标答疑、补充通知的发布情况。

5.3投标人应自行在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上下载/获取招标文件、答疑澄清文件、招标答疑、补充通知等相关招标资料,恕不另行通知。投标人应及时关注网上相关招标信息,如有遗漏(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未下载或下载不完整)招标人概不负责,所造成的投标失败或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5.4 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投标人应当在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点击 ‘工程建设系统入口—免费注册’链接,进入‘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统一注册平台’进行注册登记”。

6.投标文件的递交

电子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及开标时间为 2024 09     24  09   00分。请投标人登录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下载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予以拒收。

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截止时间为本项目启动投标文件解密时间后  30 分钟内请投标人确保投标文件如期解密。本项目实施“不见面开标”,如需在开标现场解密的,请投标人自行携带笔记本电脑及制作投标文件时使用的CA锁在开标现场解密投标文件。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或无法解密的投标文件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相应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址:https://www.zzzyjy. cn/上发布

8.行政监督

本次招标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为  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电话:  0731-23283189  

9.特别提示

9.1本项目招标文件系按《株洲市政府投资项目成本控制管理暂行办法》(株政办发〔202117号)、《株洲市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投标操作办法》(株政办发〔20242号)的要求编制。

9.2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中标人无不可抗力放弃中标、不按期提供履约保函签订合同的,是严重的失信行为,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将其上报市公管办列入株洲市“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五年内不接受其参与株洲市域内政府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投标。

9.3履约担保

9.3.1投标人应当提供由银行出具的若该投标人中标即为其出具不可撤销和转让、见索即付履约担保的意向书,格式详见本招标公告附件。

9.3.2履约担保金额:中标金额比最高投标限价的降价幅度不超过 10%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中标金额比最高投标限价的降价幅度超过 10%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加上最高投标限价与中标合同金额差额部分的 50%

9.3.3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金额10%的,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履约担保金额超过中标金额10%的,中标金额的10% 应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超过10%的部分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现 金形式提交;银行保函应是投标人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的银行出具 的保函;担保责任期至对应工程竣工(达到验收要求)之日终止,且在项目竣工前不可撤销、不可转让、见索即付

9.3.4履约担保提交的期限:自中标人接获中标通知书后 10  个工作日内。(714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招标人确定)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超过期限未提供履约保函的, 取消其中标资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株洲市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投标操作办法》(株政办发〔20242 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9.3.5履约担保的使用和违约责任:

1)承包人应当自收到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之日起15日内开工,非不可抗力等原因不开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施工合同,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书后10日内无条件退场,其全部履约担保不予退还,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将其上报市公管办列入株洲市“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五年内不接受其参与株洲市域内政府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投标。

2)承包人应按关键节点工期要求完成相关工程,超过关键节点工期10日以内处招标文件约定的工期违约金,按每延迟一天按履约担保金额的0.5%计;工期违约累计达1020日的从重处以违约金,按每延迟一天按履约担保金额的1%计;工期违约累计超过20日的加重处以违约金,按每延迟一天按履约担保金额的2%计;工期违约累计超过30天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无条件清退出场,其全部履约担保不予退还,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完成的合格工程按序时进度对应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报价和进度款支付比例清算,余款不再结算支付,且不能免除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质量责任,并将其上报市公管办列入株洲市“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五年内不接受其参与株洲市域内政府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投标。承包人违规分包和转包工程以及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按上述规定清退承包人。

3)承包人关键节点工期或总工期违约超期在20日以内的,发包人不在工程进度款中扣划违约金,也暂时不动用履约保函;工期违约超过20日的,发包人将根据合同约定动用履约保函扣划承包人应付的违约金。承包人积极组织工程施工最终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了全部工程并达到竣工验收要求的,不计违约金,过程中扣划的违约金全额退还给承包人。

4)如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其他违约行为,发包人有权根据施工合同约定从履约保函中扣除承包人应付的违约金或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金额的担保责任,若保函金额不足赔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9.4投标人应在投标时一并提交承诺书,承诺在本项目中未参与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近5年无被发包人清退出场历史(以行政监管部门的记录为准)、无非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的情形(以行政监管部门的记录为准)。承诺书格式详见本公告附件。

9.5省外入湘企业应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进行基本信息登记。

9.6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化招投标,投标人在投标前可在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

请各投标人及时下载安装正确版本软件,参与投标的投标人需使用电子标书编制软件制作投标文件,需要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办理企业 CA 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法人 CA 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签字章等。

注:本项目投标过程中,电子系统使用操作遇到问题时可及时向软件公司咨询,咨询联系方式:TEL0731-28101310QQ:3562613576

9.7其它内容(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自行添加,但不得另行随意设置违背上位法、规范性文件的条款)。

10.联系方式

人:  湖南湘赣边内陆港有限公司  

   址:  醴陵市阳三石路135  

人:   林昭君       

   话:  17352728536   

 

招标代理机构:  湖南阳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  醴陵市国瓷大道柳家湾小区2栋1单元203室  

人:  陈启彪、许静、彭亮    

   话:    0731-23038733    

电子邮件:   544603929@qq.com     

附件1:施工关键节点工期要求

 

施工关键节点工期要求

 

 

序号

施工节点

工期(天)

1

建筑工程

120

2

道路工程

40

3

交通工程

5

4

排水工程

20

5

机械土石方工程

20

6

安装工程

40

7

园林绿化工程

20

8

装饰工程

5

9

 

 

 

 

 

 

总工期

270日

 

要求

1、上述关键节点完成的必须是完全合格的工程。

2、计划开工日期为   2024       9     30   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3、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关键节点工期承诺,承诺的关键节点工期可以少于本项目的关键节点工期,但须确保承诺的关键节点工期与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关键节点工期一致。

4、投标文件中承诺关键节点工期即为合同工期。

5、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关键节点工期不得超过本项目的关键节点工期。

                                                     

  附件2:银行开具履约保函意向书

履约保函意向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

鉴于         (投标人名称)于               日参加你方作为招标人组织的

           (招标项目及标段)的施工招标投标,若        投标人名称)中标,我方愿意为       (投标人名称)出具“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第9.3条”约定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

 

 

(银行单位):(加盖单位公章)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查询联系人:

      

 

说明:保函出具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加相关条款,但不得违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附件3:投标人承诺书

 

至:                     项目招标人):

 

我公司在本项目中未参与围标串标、行贿谋求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近五年无被发包人清退出场历史(以行政监督部门的记录为准)、无非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的情形(以行政监督部门的记录为准)。

我公司将设立专门账户管理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等建设资金,保证专款专用、不挪作他用,并接受建设单位监督。

特此郑重承诺!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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