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圩多式联运基地项目可行性研究
招标单位 | 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 | 地区 | 安徽芜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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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单位 | 中铁上海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 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 项目编号 | WH091TL24QT3195 |
中标金额 | 238.24万元 | 发布时间 | 2024-11-11 |
项目分类 | 中标 | 行业分类 | 铁路,房建,市政 |
相关产品 |
项目名称 |
高安圩多式联运基地项目可行性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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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WH091TL24QT31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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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名称 |
高安圩多式联运基地项目可行性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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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编号 |
WH091TL24QT319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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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
名称 |
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 |
地址 |
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龙湖大道1号政务大楼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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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朱先生0553-3918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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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 |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2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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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刘工 15856998845、王工 18258806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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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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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间 |
2024年11月08日09: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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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中标 |
单位名称 |
中铁上海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
投标资格 |
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备案专业至少包含“铁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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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元) |
234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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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姓名:蔡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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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名称:线路工程高级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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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编号:4100281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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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日历天)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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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承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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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业绩 |
资格业绩:郑州航空港区高铁多式联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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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业绩:淮安港三期扩建提升工程(铁水联运提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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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业绩 |
资格业绩: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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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业绩:淮安港三期扩建提升工程(铁水联运提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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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项 |
投标人: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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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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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中标 |
单位名称 |
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
投标资格 |
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备案专业至少包含“铁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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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元) |
25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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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姓名:赵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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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名称:线路工程正高级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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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编号:49010014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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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日历天)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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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承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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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业绩 |
资格业绩:咸宁公铁水联运综合物流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概念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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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业绩:徐圩港区铁路专用线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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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业绩 |
资格业绩: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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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业绩:徐圩港区铁路专用线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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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项 |
投标人: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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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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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中标 |
单位名称 |
中铁大桥勘测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
投标资格 |
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备案专业至少包含“铁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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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元) |
228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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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姓名:谢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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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名称:线路工程正高级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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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编号:20220501003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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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日历天)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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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承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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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业绩 |
资格业绩:豫中南(漯河)公铁联运物流中心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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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业绩:铜陵港江北港区铁水联运期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含勘察)施工图设计(含勘察)及相关专题总承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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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业绩 |
资格业绩: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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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业绩:铜陵港江北港区铁水联运期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含勘察)施工图设计(含勘察)及相关专题总承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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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项 |
投标人: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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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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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被否决单位及原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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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时间 |
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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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示项 |
1、基准价:2382400元; 2、其他详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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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
1、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在线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网址:http://whsggzy.wuhu.gov.cn)。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同上。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根据《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接收转办暂行办法》(公管办[2018]11号)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受理中心提出投诉(网址:http://whsggzy.wuhu.gov.cn),联系电话:0553-3121232。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