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湖揽胜项目一期供水加压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招标文件异议的回复
招标单位 | 安庆市通盛置业有限公司 | 地区 | 安徽安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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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24-11-11 | 项目编号 | H0GC24A01G215 |
投标截止时间 | 开标时间 | ||
项目分类 | 招标 | 行业分类 | 房建,市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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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001
各投标人:
“望湖揽胜项目一期供水加压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编号:H0GC24A01G215)”招标文件异议的回复如下:
一、异议的回复
1.问:货物需求一览表序号16至25所列的各阀门没提材质要求,请问这些该阀门是用不锈钢材质的,还是用铸铁材质的?
答:序号16至24材质为球墨铸铁、序号25材质为黄铜。
2.问:在招标文件第四章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货物名称内参数与图纸中备注参数不一,应该依据哪个参数来?【如第一条中,货物名称中写明DN200不锈钢管(1.6MPa),而图纸上材料表八内DN200不锈钢管的备注为(PN=2.5MPa)】
答:货物名称内参数与图纸中备注参数不一致时,以招标文件第四章货物需求一览表为准,货物需求一览表未提及的,以图纸为准。
3.问:在招标文件第四章货物需求一览表中,第17条 DN200 软密封法兰式闸阀(暗杆) (1.0MPa)的数量为2个。而图纸上材料表七内DN200软密封闸阀数量为6个。
答:以图纸上材料表七内DN200软密封闸阀数量6个为准。因本项目为固定总价合同,招标范围包括图纸及货物清单里的所有内容,招标文件第四章货物需求一览表中的数量供参考,中标后须按图纸及清单内容完成本项目所有需求。
4.问:招标文件p22 页业绩评分标准要求投标人业绩需“提供验收报告且报告中至少有接收单位(即当地的供水单位或其职能科室、职能部门等)盖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符合国家对投标人的业绩条件的规定。 招标文件中业绩要求提供的“接收单位即当地的供水单位或其职能科室、职能部门等)盖章”,与本项目合同履行无关,将特定部门的盖章为评分因素,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三)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请求:依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八十一条的规定,建议招标人删除招标文件p22页业绩评分标准中提到的需提供“(即当地的供水单位或其职能科室、职能部门等)”的括号内内容,避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导致招标无效。
答:招标文件P22页业绩评分标准要求投标人业绩须“提供验收报告且报告中至少有接收单位(即当地的供水单位或其职能科室、职能部门等)盖章”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具体说明如下:
①此处要求的接收单位指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合同项目所在地的接收单位,并未限定本次招标项目所在地。
②根据《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十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范和工程技术规程,其设计方案须经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工程竣工后,须经供水单位参与验收”;根据《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三十九条,“城镇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本项目完工后须并入当地的供水管网而保障供水,须依据条例经供水单位参与验收,故本项目的业绩设定符合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
综上,以上评分标准与本项目合同履行有关,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联系方式
1.招标人
招 标 人:安庆市通盛置业有限公司
地 址:安庆市龙眠山路与振风大道交汇处
联 系 人:冯刘飞
电 话:0556-5890167
2.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安庆市皖宜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安庆市大观区集贤南路52号四楼
联 系 人:唐娟
电 话:0556-5991157
2024年11月11日